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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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目前,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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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编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
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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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
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一是完善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
二是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草案二审稿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完善上述规定,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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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
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一是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保理人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完善同一应收账款有多个保理人时的受偿规则,规定: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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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草案三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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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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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
继承编草案共4章,45条。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此次对继承编草案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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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草案共10章、95条。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