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哪些材料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6 13:42) 点击:29 |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补充: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二)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三)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四)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入卷,一份由再审申请人留存。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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