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儿随地小便家长为何被判赔11万?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6 13:56) 点击:16 |
2022年6月,刘某在某医院儿科门诊大厅踩上一滩“水”滑倒受伤,后经医院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调取监控发现,在刘某经过的12秒钟前,2岁半的小杰在保姆的陪同下在该地小便。于是,刘某将医院、2岁的小杰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刘某滑倒是小杰随地小便且尿渍未及时清理所致,所以造成刘某损害的责任人为小杰。父母作为孩子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在医院这样的地方,监护人可以采取预防措施,例如提前让孩子上厕所,或者使用尿布等。另外,刘某在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由于小杰随地小便所带来的意外情况发生得太突然,医院的工作人员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现和处理,而且医院在大厅设有警示提示,工作人员也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处理,所以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杰的父亲承担70%的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小,自我克制能力尚不成熟,但这并不影响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小孩的行为已造成一定公共风险的情况下,应及时制止其行为或告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辅助消除风险 ,不要心存侥幸或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由逃避责任。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父母的监护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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