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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搀扶摔倒老人撞倒他人成被告,男子有责任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6 14:02)    点击:31

在上海的一个地铁站。秦阿婆,一个年近七旬的老人,在乘坐自动扶梯时不慎摔倒。魏先生,一个路过的好心人,见状立即上前搀扶。然而,在救助过程中,两人不慎再次摔倒,导致后方的张女士受伤。这一连串的事件,使得魏先生从一个善意的救助者变成了被告。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和地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为何?

为鼓励社会大众主动实施救助行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免除了自愿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实现了道德到法律的转化,从法律层面上鼓励更多人伸出援手。本案与《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内容有所差异,施救人行为并未导致被救助人受伤,而是导致被救助人之外第三人受伤。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原因是:

一、认定紧急情况下是否构成救助行为,应当坚持从宽原则

本案中,魏先生对秦阿婆法律上并无无救助义务,当其看到秦阿婆在运行电梯上倒地不起时,自愿跑上扶梯试图将她扶起。魏先生的行为在事发当时帮助到秦阿婆脱离危险,应当认定其出于善意救助的目的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二、认定是否构成善意救助,不应过度苛责救助者注意义务

司法实践中,若造成第三人损害,救助者构成重大过失的,依法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时,要综合考量事实、法律和技术等多种因素,不应给救助者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

从立法本意来看,紧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时性来换取救助机会,而由于事出仓促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合理的代价。本案中,充分考虑魏先生主观动机和实际情况,其行为阻却了秦阿婆在运行电梯上进一步受伤的可能性。因此,魏先生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

三、第三人人身损害起因在于被救助人过错

秦阿婆年近七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其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地铁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在拎包换手时未抓住扶梯扶手导致摔倒,进而引发后续涉案事故。因此,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秦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善意救助行为的鼓励和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鼓励更多的人在看到他人遭遇困境时,能够勇敢伸出援手,而不是因为担心可能的法律责任而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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