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外婆家溺亡父亲起诉索赔80万!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6 14:15) 点击:29 |
近期,开阳法院龙岗法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中,小宝舅舅将小宝母亲及小宝接到小宝外婆家玩耍。次日,小宝在外婆家沼气池中溺亡。经公安机关审查小宝溺亡一案没有犯罪事实。后小宝父亲以小宝母亲、外婆及舅舅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将其全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应当在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监护人监视范围内。 小宝溺亡时年龄仅1岁5个月,原告及被告小宝母亲作为小宝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宝坠入沼气池溺亡,作为监护人,其权利义务相同,故原告要求小宝母亲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事故发生时,小宝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均在场,小宝舅舅不存在临时监护责任,原告要求小宝舅舅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小宝外婆虽对小宝没有监护责任,对其的死亡更不可能存在主观意图,但其疏于对其所有的沼气池的管理,导致小宝所处的环境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被告小宝外婆补偿原告人民币20000 元。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孩子意外溺亡,对于家庭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遭遇让人同情。但赔偿责任的承担应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界定,不能以情感和结果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法官提醒大家,育儿不易,要时刻树牢安全意识,主动规避风险,尽到监护职责,坚决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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