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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家狗绳绊倒,却向他人索赔!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6 14:16)    点击:29

方某在某广场牵着泰迪犬散步,偶遇杜某在同处遛狗。一眨眼间,杜某饲养的牧羊犬与方某饲养的泰迪犬撕咬起来,方某想要拉住泰迪犬,却被狗绳绊倒。后方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泰迪犬也因严重受伤被送往某动物医院救治。因相关损失未得到任何赔偿,方某遂将杜某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本案中,杜某饲养的牧羊犬属于城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办理养犬证,致方某被绊倒受伤,并致使原告方某饲养的泰迪犬受伤。杜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杜某赔偿方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70970.46元。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不养禁养犬种。携爱犬出门时应使用绳索牵引并佩戴嘴套,尽到看护义务,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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